《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3-10-15 10:10
段获取检验报告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加工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持证单位予以通报,并撤销认定证书:
(一)钢筋制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且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超出加工配送技术认定范围承包建筑钢筋加工配送的;
(三)擅自转让、出借、涂改或篡改认定证书的;
(四)在对加工配送企业动态监管中一年内有2次发现钢筋制品不合格的;
(五)在诚信行为管理中一年内有2次不良诚信行为记录的;
(六)以假冒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证书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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