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3-10-15 10:10
 第二十五条 加工配送企业试验室建成后,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测设备、仪具检定和试验检测的,不得进行技术认定,已经取得技术认定证书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撤销认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进行钢筋制品工程应用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作为不良诚信行为记入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予以通报,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钢筋制品质量监理职责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作为不良诚信行为记入监
15/16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