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3-10-15 10:10
量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工程所用原材料进入加工配送企业视同进入施工现场,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原材料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与加工配送企业办理钢筋原材料交接手续。见证检验合格的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应当负责保管与维护,按委托项目分区、分类存放,设置标识。
第十二条 加工配送企业在对钢筋进行焊接或机械连接前,应按规定进行型式、工艺检验。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负责将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接头试件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试验。当型式、工艺检验报告合格时,加工配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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