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3-10-15 10:10
业方可进行加工。
第十三条 加工配送企业与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加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交货,加工配送企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在钢筋制品交货验收单上签字。

第四章 加工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加工配送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原材料进场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及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设立技术质量部门,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 加工配送企业应建立满足钢筋物理、力学性能检测要求的试验室,用于控制钢筋原材料和加工成型钢筋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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