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3-10-15 10:10
交货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在线实时监控系统以及质量控制记录档案数据库,建立钢筋制品加工质量追溯制度。 
第十九条 加工配送企业应对加工后的钢筋制品进行出厂检
验,并对检验合格的钢筋制品按要求进行捆扎包装、挂贴吊牌、出具出厂合格证,吊牌中应注明工程名称、钢筋型号、示意图、主要尺寸、使用部位、出厂检验印记。
第二十条 加工配送企业应当按单位工程进行以下钢筋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并设专人保管,分类定期保存,保证可追溯性,复印件均需加盖加工配送企业公章:
(一)钢筋制品加工合同;
(二)钢筋制品配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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