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规范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3-10-15 10:11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等工作。对目前违反上述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建筑能效测评的区县,必须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规范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2〕114号)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实施能力,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或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自行承担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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