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0-15 10:11
的规范管理
(一)根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渝建〔2011〕117号)、《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39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和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市城乡建委委托的评审机构应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按程序组织开展相应的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违规收费,其中绿色建筑评价收费标准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通过开展相应评审工作,明示或暗示管理相对人强制接受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