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日期:2013-10-17 09:58
,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行情专区)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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