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项目经理行为定性与表见代理的构成
日期:2013-10-21 09:50
将项目经理的分包人及分包人的包工头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只要合同标的物用于涉案工程即视同表见代理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表见代理之利益与责任分配平衡的前提是表象的充分和主观的善意无过失,合同标的物是否用于工程,只能作为综合判断认定因素,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独立构成要件。只有当构成表见代理的其它客观表象、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这两大要件难以判断确定应承担责任的相对人时,考察合同标的物的去向以补强其它表象才有意义。但当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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