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项目经理行为定性与表见代理的构成
日期:2013-10-21 09:50
得的权源是相同的,实行经济责任承包制的项目经理,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但因以企业名义承包经营,其权源仍来自企业的职务授权或委托授权,因此两者在表见代理的构成上并无本质的区别。但鉴于项目经理经济责任承包制包工包料、自负盈亏的特点,在行为性质上有所区别:一、项目经理签订材料设备等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为实现其工程承包合同利益的行为,直接的利益主体是项目经理而并非施工企业;二、如果企业对其授权未作限制,包工包料的特点可以反映项目经理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企业认可的,这是自负盈亏的从属。但是,我们不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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