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办事指南有关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3-10-22 11:03
购买社保
  (一)设立了驻渝分支机构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备案人员,原则上由企业总院(总公司)人员常驻,若常驻人员不足时,可聘用重庆本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聘用人数不得超过备案人数的1/4,且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这部分人员的社保可在重庆当地购买,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总院(总公司)委托重庆分院(分公司)为备案人员购买社保的法人授权书和企业关于社保管理相关制度;
  2、由重庆当地银行出具企业总院(总公司)为重庆分院(分公司)备案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须注明用于缴纳重庆分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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