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0-25 09:48
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现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抓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时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其中:
1.按规定应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上交国库。
结余财政性资金没有支付仍在国库的,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按规定申请预算调整。
2.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留存的结余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支出。使用时,应按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