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1-06 10:38
评价。
第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