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1-06 10:38
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十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