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日期:2013-11-19 10:07
渝建〔2013〕54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
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公布后,今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市城乡建委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市建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废止3件市城乡建委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的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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