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1-19 10:10
政策调整、技术规范调整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进行节能设计重大变更的(包括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方式、改变墙体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外门窗、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改变采暖及空调系统方案、公共建筑改变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其它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行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与原设计单位、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设计和审查工作。
(二)设计单位根据相关政策依据与技术规范依据,重新出具节能计算书,编制节能设计变更说明(含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