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3-11-19 10:10
能取得质监部门关于节能设计变更尚未实施书面意见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计变更是否擅自实施进行调查。对于未能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同意节能设计变更备案书面意见的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节能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实施重大节能设计变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责任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计入《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和《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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