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2-05 10:29
报告)。
4.8对加氯、加药、漏氯回收装置等产品要求:
4.8.1、加氯、加药系统的主要元器件为国际著名品牌商标注册地生产的原装产品进口设备(具体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需提供产品商标注册地证明,其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有控股或独资的服务机构(提供相应证明)。
4.8.2、加氯(不含二氧化氯发生器)、加药系统具有在国内2008年至今期间签订的为日供、排水能力10万吨及以上水厂、污水处理厂提供的同类或类似进口设备的购销合同至少3个,并获得相应的用户好评(提供合同证明文件)。
4.8.3、二氧化氯发生器生产企业注册资金≥5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