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2-19 10:57
书》或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具备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二级Ⅱ类及以上(不包含一级Ⅳ类)生产能力。
3.1.3建造业绩
2011年以来建造过具有主机总功率1000千瓦以上油化船或拖船或多用途船,所建船舶未因建造质量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3.1.4投标人有15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础已硬化的船台。
3.1.5 有201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表,且财务状况良好。
3.2 投标人无不良记录,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社会信誉良好。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4本次招标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