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日期:2013-12-25 09:43
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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