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日期:2013-12-25 09:43
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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