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日期:2013-12-25 09:43
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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