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日期:2013-12-25 09:43
支付竣工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
27/3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