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2-30 10:03
村庄的要求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 在保障村庄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方面,可根据村庄实际重点规划以下内容:
(一)村庄安全防灾整治:分析村庄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提出排除隐患的目标、阶段和工程措施,明确防护要求,划定防护范围;提出预防各类灾害的措施和建设要求,划定洪水淹没范围、山体滑坡等灾害影响区域;明确村庄内避灾疏散通道和场地的设置位置、范围,并提出建设要求;划定消防通道,明确消防水源位置、容量;建立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二)农房改造:提出既有农房、庭院整治方案和功能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