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分包中工伤案件的处理
日期:2014-01-08 09:16
然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主体责任究竟是何种责任?是否需要对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此,有观点认为,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虽然不形成劳动关系,但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拟制劳动关系,即建筑施工企业在工伤范围内(当然还包括拖欠工资等问题)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对此,笔者亦不能认同,因为所谓拟制劳动关系,不过是一种学理上生造出来的概念,并无实定法上的依据。较具说服力的解释是,建筑施工企业此时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即建筑施工企业本应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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