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日期:2014-01-10 10:48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t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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