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日期:2014-01-10 10:48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予以受案。
第四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已受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十九条 铁路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2人;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检查(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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