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1-10 10:48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十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