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日期:2014-01-10 10:48
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
7/4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