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日期:2014-01-10 10:48

第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未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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