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
日期:2014-01-10 11:16
次派遣相关单位重新处置。
第二十二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处置和结案情况进行统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处置责任单位处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情况和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效能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城市管理问题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
11/1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