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1-10 11:16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信息采集、立案、处置、结案等地方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兼容性和可拓展性,满足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有关单位建设的地理信息、应急指挥、公共安全视频、交通管理、地下管网等系统共享资源。
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