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
日期:2014-01-10 11:16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质和业务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综合普查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问题处置,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处置责任进行划分,确定处置责任单位。
处置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处置责任单位;跨区县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处置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 处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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