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
日期:2014-01-10 11:16
置预案和日常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通过日常巡查、系统监控等方法采集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城市管理问题信息并及时传输至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信息采集工作。
信息采集应当符合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以及信息采集规范,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城市管理问题信息,应当依照立案标准判别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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