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07 09:28
的村庄、城镇周边村庄、传统村落及历史文化名村、农村新建集中居住区和中心村;
其他纳入近期重点治理的村庄宜在50户以上、人口密度50人/公顷且已通水通电和普及水冲厕所;
对于近期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条件的村庄,应通过村庄整治,强化粪便污水收集利用和排放管理。
4.2.2 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及污染物排放应按照国家或地区相关标准执行。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如回用于农田灌溉,宜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4.3 规划编制
4.3.1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概况与现状分析,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