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 (试行)
日期:2014-02-07 09:28
理系统的规划范围。

第五章 统一建设
5.1 一般规定
5.1.1 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政企分开、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组织县(市)域污水管网和集中污水处理厂统一建设,做到镇村同步实施,厂网建设和配套工程同步开展。
5.1.2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村庄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建设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指导并督促各乡镇政府按照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的要求建设村庄污水处理设施。
5.2 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5.2.1 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要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统一建设。
5.2.2 新建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应尽可能按照集中运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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