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07 09:28
统一设计选型,提高人员、物资、信息和辅助性设施的共享程度。
5.3 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5.3.1 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遵循适当集中的原则。除采用强化自然处理技术可以因地制宜选择以外,村组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户处理设施所选用的技术形式均不宜过多。
5.3.2 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的选择应有利于节约人力。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可采用定期维护与事故检修的运行方式,宜选用维护量少、维护频率低的技术。
5.3.3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本导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颁布适合在本县(市)域使用的分散污水处理适用技术目录,供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