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07 09:28
选用。
5.3.4 设计单位应根据适用技术目录和批准实施的工艺设计原则开展工程设计与可行性研究,通过方案比选确定分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最终技术方案。
5.3.5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分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试运行阶段的全程监管。
5.3.6 试运行期结束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同步移交运行单位转入正式运行。
第六章 统一运行
6.1一般规定
6.1.1 县(市)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通过提高运行维护的集中程度,共享运行维护的技术力量与技术设施,在确保设施运行维护质量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