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 (试行)
日期:2014-02-07 09:28
,降低设施运行维护成本,方便实施监管。
6.1.2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单位条件作出相应规定。
6.1.3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单位签订维护运行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单位应认真履行维护运行合同,定期公开有关维护运行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6.2污水处理厂的统一运行
6.2.1 县(市)域城乡污水处理厂宜采用统一运行的方式,统筹管理、生产、物资及人员的配置。
6.2.2 采用统一运行的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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