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07 09:28
污水处理厂一般设立一个中心厂作为管理、调度和技术服务的中心,通过远程技术、巡回服务、应急支持等手段为其它各厂提供管理与技术支持。其它各厂根据实际情况保留必要的驻厂工作人员用于设施与设备的日常运行。
6.2.3 污水处理厂统一运行的责任主体应逐年编制统一运行计划,经行业监管、环境监管等部门的审定批准后予以执行。
6.3分散处理设施的统一运行
6.3.1 县(市)域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应尽可能统一运行。
6.3.2 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运行可由专业的运营管理队伍通过以巡检为主的方式进行,少数偏远或交通不便的分散处理设施,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