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 (试行)
日期:2014-02-07 09:28
区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本导则。
1.0.2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是以城乡一体化为导向,以县(市)域为基本单元,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的原则组织实施。
1.0.3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是农村污水治理的发展方向,具备条件的县(市)应按本导则要求,推动城乡污水统筹治理。
1.0.4 县级市和县域人口密度较高(2000人/平方公里)的县宜开展城乡污水统筹治理。
1.0.5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的管理、规划、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第二章 术语与
4/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