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 (试行)
日期:2014-02-07 09:28

2.0.7 分户处理
采用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对一户或相邻几户居民家庭污水就地处理的方式。
2.0.8 分散处理
村组处理和分户处理统称分散处理。
2.0.9 统一运行
由一个运营主体负责多个污水处理厂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方式。
2.0.10 污水管理区
由同一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覆盖的所有区域。
第三章 统一管理
3.1管理责任
3.1.1 县(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的主体,应制定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统筹县(市)域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1.2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应遵循城乡污水治
6/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