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 (试行)
日期:2014-02-07 09:28
理由同一部门管理、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整合资源,优化配置,逐步建立覆盖全县(市)域的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体系和长效运行的保障机制。
3.1.3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应与经批准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致。
3.1.4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要求,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下,组织本镇(乡)村庄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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