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07 09:28
设施建设。
3.1.5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和排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积极支持和配合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工作。
3.2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
3.2.1 县(市)域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应根据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确定。
3.2.2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做好县(市)域城乡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的行业指导和运行监督管理,确保设施建设和运行质量。
3.2.3 县(市)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其工程立项、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及价格管理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