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07 09:28
的制定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3.2.4 县(市)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履行相关环境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依法做好污水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3.2.5 县(市)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3.2.6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规定履行用地征收和审批手续。
3.2.7 县(市)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做好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