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4-02-18 11:10
危单位因火灾隐患整改确需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配备足够人员以及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重点部位、有关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10/1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3 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