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18 11:10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作为火灾高危单位相关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并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及其所在建筑和毗邻建筑作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