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4-02-18 11:10
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对擅离岗位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未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
17/1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