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18 11:10
安全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铁路、民航、航运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文化、体育、国土房管、旅游、民防、商务、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150间以上的宾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