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4-02-18 11:10
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九)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
(十)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一)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并书面告知该单位。
单位对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关于火灾高危单位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火灾高危单位认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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